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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教师奸淫幼女获死刑事件:诱骗幼女发生关系

海南海口,一名小学男教师在3年的时间里,多次性侵女学生,并长期猥亵女学生,事发后,这名男教师被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复核后,男教师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律师解读:诱骗幼女发生关系,为何会构成强奸罪?

实际上,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一律认定为强奸罪,需要从重处罚,即无论女性是否同意,也无论是否采取了诱骗的方式,只要是与之发生了关系,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这是一所小学,学生大多在七八岁到十一二岁之间,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害多人的,侵害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罗某是因为性侵情节恶劣,这一个罪名就被法院判处了死刑。

而对于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无论情节如何恶劣,最高刑期只有15年,所以,最终无论猥亵儿童罪这个罪如何量刑,都是要判决罗某死刑的。

对学校而言,其实也存在着巨大的过错,毕竟,首先在教师的选任上就存在着过失,其次在日常的监管上,也没有尽到责任,导致了罗某的行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都没有被发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当然,作为家长,毕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影响深远。这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从小培养孩子们正确的性别观念和性知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身体,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同时,也应该教育孩子们如何识别和拒绝性骚扰和性侵犯,让他们在面对危险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

最后,要强调的是,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无论是政府、学校、家庭,我们都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守护孩子们的成长环境。我们要用实际行动告诉那些潜在的行动者,任何对儿童的伤害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 http://m.xmbbs.cn/article/7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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