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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名驴友被溪流冲走溺亡 律师:组织者需担责 一施救男子也可能担责

6月2日,浙江台州黄岩区石人峡景区内,一男一女2名驴友在横渡溪流时被水冲走失联。黄岩区应急管理局4日通报称,2人被搜救人员找到,已无生命体征。对此,律师表示,活动组织者"难辞其咎"需担责,而一名参与救援的戴帽子的蓝衣男子也可能承担责任。其曾两次操作安全绳,红衣男子两次失去平衡。

6月4日,浙江台州黄岩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关于石人峡两名驴友意外落水溺亡情况。

2024年6月2日11点51分接到报警求助,称有2名驴友在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野外溪流落水失联。接警后,黄岩区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消防救援、属地政府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等全力开展搜救工作。因搜救区域自然环境复杂,地势陡峭、水流湍急,给救援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经全力搜救,2名失联驴友于6月4日10时许被搜救人员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目前,善后相关工作正有序进行。

据大河报·豫视频此前报道,事发前当地刚下过暴雨,气象部门曾多次发布预警。

记者注意到,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曾发帖推荐台州石人峡的徒步线路,还有网友将徒步线路做成地图,许多游客慕名前往。

有户外专业人士表示,对方在天气、线路、横渡方式、绳索、携带装备及应急预案多个方面都没做好。这起事故中,从组织者到失联者,再到画面中的施救者,都缺乏基本户外自救常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这起事故中,组织者需要担责,横渡河流属于高风险行为,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参与者提供指导、辅助工作等,未尽到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参与者应自担风险,对于横渡河流,参与者有着清晰认识,知晓其危险程度,但仍然选择参与,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活动组织者难辞其咎"。事发前当地刚有过强降雨,这种情况该调整路线,避开山洪多发的涉水山谷,组织者可能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带来的侵权责任。

周兆成称,视频中一名参与救援的戴帽子蓝衣男子也可能承担责任。其曾两次操作安全绳,红衣男子两次失去平衡。"从视频里可以看到,第一次,突然拽紧,导致站稳的红衣男子被冲到瀑布口;第二次,突然泄力,导致好不容易稳住的红衣男子再次跌入水中。"

周兆成认为,戴帽子蓝衣男子尽管主观上是想帮忙,也算是在尽驴友之间的"互助义务",但客观上与两人被水流冲走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户外活动原则上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驴友只要尽到互助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后续经专业评定,认为其拉拽安全绳的操作属于"重大过失",也该承担相应责任。

事发视频截图

相关社交平台也可能承担责任。周兆成表示,2022年8月,四川龙漕沟也曾发生过人被洪流冲走的事故,造成7人死亡。因上游降水和地势原因,原本清澈平缓的溪流,在短短一分半钟内变成汹涌湍急的洪水,导致7名游客不幸遇难。在某生活分享平台上,充斥大量关于该地区的"攻略"和"推荐",却并未对其危险性进行任何提示,这才造成许多游客慕名前往。

本次事件事发地存在同样的问题。对这种在野外且风险较高的景点,平台理应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如果明知内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当引导,却未及时删除或添加安全提示,那么除了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外,也可能会对相关事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 http://m.xmbbs.cn/article/72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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